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藝術教育貢獻獎評選實施計畫
壹、 依據: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
貳、 目的: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藉以鼓勵國人推廣藝術教育,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提昇國民審美意識及美感素養。
參、 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一)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二)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一)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二)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三)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肆、 推薦對象: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函報本局推薦。
伍、 申請期程:收件期間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陸、 申請表件:表件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一、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
二、「具體績效」/「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三、推薦單位應於「推薦意見」欄加註評語,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推展藝術教育活動照片6張至10張供參。檢附之佐證資料得為獎狀、教材教案、書籍、媒體報導、影像資料等。
柒、 評選指標
一、團體獎項
(一)績優學校獎
1.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40%)
(1)行政與服務(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
(2)校園藝術連結社區推廣。
2.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配合主管機關推動藝術教育相關業務。(30%)
3.實施藝術教育成果及特色。(30%)
4.其他。
(二)績優團體獎
1.推展藝術教育活動。(40%)
2.培育藝術教育人才發展。(30%)
3.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30%)
4.其他。
二、個人獎項
(一)教學傑出獎
1.創新藝術教育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及教具等。(30%)
2.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30%)
3.從事藝術教育研究、教學成果發表。(25%)
4.培養藝術專業人才。(15%)
5.其他。
(二)活動奉獻獎
1.推展藝術教育活動。(30%)
2.推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30%)
3.推展藝文志工及社團等。(20%)
4.薪傳重要傳統藝術。(20%)
5.其他。
(三)終身成就獎
1.長期致力推展藝術教育有傑出貢獻者。(70%)
2.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30%)
3.以退休年長者優先推薦。
4.其他。
捌、 評選程序
一、由本局聘請藝術教育相關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本局代表5至9人組成評選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評選小組,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三、同ㄧ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四、各獎項如未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五、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評選成績排序,並依教育部推薦數,擇優薦送教育部。
玖、評選方式:評選委員評定總分達80分(含)為合格,經出席評選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評選通過者擇優依教育部推薦數,由評選小組決議列為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名單,函報教育部進行決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得予以從缺。
拾、獎勵方式
一、經教育部決選獲獎勵表揚之績優團體及個人,由教育部另行辦理表揚活動,各校另得依據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二、承辦本市評(初)選學校及本局相關人員,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拾壹、附則
一、同年度已獲教育部推展社會教育有功表揚者,不得參加。
二、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三、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四、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由主辦單位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勵。
拾貳、經費來源:由本局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拾叁、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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