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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轉知衛福部召開之「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針對未成年懷孕處遇相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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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4/6 |
發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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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次數 |
1987 |
詳細內容 |
一、依教育部106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36118號函辦理。
二、倘學校未成年少女懷孕於產後出現問題(曾自殺、憂鬱症等問題)、曾生下早產兒或妊娠中止,或懷孕學生遇有經濟問題,請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整合衛生醫療之衛教及社政福利資源,予以協助懷孕學生。三、學校若接獲醫療院所通知18歲以下學生懷孕時,可指導學生避免激烈運動導致早產或流產,並請學校輔導室介入服務。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建置提供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諮詢專線及求助網站等資訊,學校於提供懷孕學生服務或宣導時可運用。
五、學校知悉16歲以下之學生懷孕時,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依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進行法定通報。
六、上開資源請貴校宣導周知,並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除落實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教導學生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外,並於輔導及協助懷孕學生過程中,整合運用上開衛政及社政之資源,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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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點選連結時,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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