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地政局114年4月25日北市地權字第11401172792號 函辦理。
二、旨揭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以114年4月18日台 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檢送內政部函、公告、 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