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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教育部辦理114年第12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一案,請踴躍推薦適宜人選參加,並於114年4月25日(星 期五)前將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局
發布日期 2025/3/3
發布單位 教學組
點閱次數 54
詳細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379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 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 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獎項類別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 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 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 具有績 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 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 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 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 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 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 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 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 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本獎項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 體事實及證明,並經本局初選後提送教育部。申請推薦流 程說明如下

(一)推薦對象及基本條件

1、團體項目 (1)績優學校獎:本局所轄學校,參與遴選學校不得違 反常態編班規定。 (2)績優團體獎:本市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前開團 體之負責人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2、個人項目 (1)未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 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3)未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及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學 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列舉具體事實 及證明,並以書面函報本局推薦。 (三)申請表件:表件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 利彙整及評審。

1、填妥推薦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

2、「具體事蹟」/「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 並以第三人稱撰寫,詳實敘明。

3、「佐證資料」(如獎狀、教材教案、書籍、媒體報 導、影像資料等)電子檔、團體之立案證明(學校免 附)電子檔、照片JPG檔、影音檔等,函報本局彙 辦。

4、團體獎項請提供團體或活動照片10張;個人獎項請提 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生活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 片的一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9 張。

5、推薦單位應於「推薦單位意見」欄加註評語,於「推 薦單位」欄加蓋印信。

(四)注意事項

1、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 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推薦報教育部參加決 審者,相關資料不予退還,請自留底稿。

2、本局未複審核定前,被推薦人有不符初選之基本條件 或有不適合遴薦情事時,各推薦單位應主動通報本 局。

3、推薦程序未經學校、團體於各單位進行實質審核,或 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核 定處分,並不予表揚。

四、請於114年4月25日(星期五)前填具本市「114年藝術教育 貢獻獎推薦表」(含推薦表格WORD檔及相關佐證資料之PDF 檔 、影音檔等),函報本局彙辦,紙本請一併寄送至本局 特殊教育科(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北 區,請於信封註明「申請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五、為鼓勵本市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之教師、學校踴躍參加114 年度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本局邀請歷屆教育部藝術教 育貢獻獎本市得獎者進行經驗分享,報名資訊如下

(一)教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114年3月27日(星期四)上 午9時30分,假本市松山區松山國小辦理工作坊。

(二)績優學校獎:114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假 本市松山區松山國小辦理工作坊。 38

(三)請有意申請114年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教師、學校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中午前逕至臺北市教師研習網 報名並完成薦派,每場次報名人數計50人,額滿為止, 全程參與教師核予2小時研習時數。 六、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李星瑩教師,聯絡電話: (02)27208889分機1089。

七、檢附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及本市初選相關表件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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