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16日北市教國字第1133033877號函「臺北市各級學校112學 年度畢業生市長獎頒獎典禮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的:選拔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且有具體事蹟者,予以獎勵,並代表本校接受市長表揚,以激勵學生榮譽感。
三、申請資格:
(一)本校學生在學期間於專業類(以技藝能競賽為主)、藝文體育類(含體育、技能、藝能、科學或創作等)有具體優良事蹟者或品德類(含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 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或其他等)。
(二)不屬市長奬第1類受獎學生者(各班學業成績第1名);若遴選為傑出市長獎者與市長奬第1類受獎者相同,依規定以市長獎為主,傑出市長獎將依申請類別備取順序遞補。
(三)須經改過銷過後無任何處分紀錄者,並以本校畢業典禮獎項評選要點為主。
四、名額:依本校畢業班班級數(日間部25班+進修部7班)三分之一,採無條件進位;依班級數比例分配,提報共11名(日間部9名、進修部2名)。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備妥相關備審資料後彙編成冊,至少需包含下列表件並依序排列送件:
1、申請表(如附件1,請以電腦繕打資料)
2、進修部前5學期成績證明(請至註冊組申請)。
3、在學期間獎懲紀錄、在校出缺勤紀錄截至114年4月30日(星期三)(請至生輔組申請)。
4、(1)專業類、藝文體育類:傑出事蹟暨相關佐證資料表(如附件2)。
(2)品德類:師長推薦函、績優表現項目表(如附件3、附件4)。
5、其他各項佐證資料請參考:績優表現項目及積分參考表(如附件5、附件6)。
(二)經本校教師1位推薦,於申請表推薦人處簽名或用印。
(三)備審資料備妥後,於114年5月5日(星期一)放學前繳至學生事務組,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人如欲申請兩類別,需分開填寫申請表送件。
六、評選方式:
(一)由校長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師會理事長、家長會長、家長會副會長、進修部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學生事務組長、實習輔導組長、生輔組長、各類科召集人(汽車科、電機科、電子科、圖文傳播科、建築科、機械科、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三年級級導師。
(二)召開審查會議評選時,由審查委員會就申請人之優良事蹟進行審查及評選。各類依優良事蹟及積分(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常年、逐級之比賽為原則)擇優錄取。
(三)如遇下列2種特殊情況,各類傑出市長獎名額得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後互為流用。
1、該類無學生申請報名。
2、該類申請學生,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皆未符合傑出優良表現者。
七、本辦法經畢業生傑出市長獎評選審查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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