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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安高工附設進修部

公告訊息

衛生福利部依據「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8條(如附件1)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及「自即日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0970700607號公告」(如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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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D號函辦理。

二、吸菸室依旨揭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 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 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2年效期屆滿後,應依旨揭辦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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