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san1806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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