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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安高工附設進修部

公告訊息

<B>公告 機械科 高一 製圖實習 高二 電腦輔助製圖實習 建築科 實習科目補考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一改至 107年7月12日(四)17:00~17:50 補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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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機械科實習科目補考

       高一 製圖實習

 

       高二 電腦輔助製圖實習

 

建築科實習科目補考

 

       建築一甲 建築製圖實習 製圖實習 工程實習(B組)

       建築二甲 B組、建築二乙 電腦繪圖實習 請於7/16(一)前補齊缺交作業,並上網(網路教室)繳交。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一改至 107年7月12日(四)17:00~17:50 補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且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如住所或服務處所其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仍得予以停班(課)登記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三、又前開所稱「居住地區」,係指「實際居住地點」,而非戶籍地。至「實際居住地點」係指當事人之「住所地」(當事人以久住之意思繼續居住之地)或「居所地」(當事人非以久住之意思,而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繼續居住之地),而不僅限於一地,並於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四、至當事人因省親、旅遊等特定事由而短暫寄寓之地,並非住所地或居所地,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惟其如符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仍得依該款規定予以停班(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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