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reg1804a
{{ $t('FEZ002') }} 註冊組|
一、申請對象: 新住民及其子女
定義: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2. 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 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申請資格:請參考計畫內容,新住民子女申請獎項:
(1)總統教育獎勵金。
(2)特殊才能獎勵金。
(3)優秀獎學金。(與清寒助學金擇一申請)
(4)清寒助學金。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111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均不受理。
v申請以上各獎項者,均需在校且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1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三、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報名日起前一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
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需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上學期在學成績單
4. 清寒證明
5. 存摺影本
四、申請方式:請將上述申請文件備齊於期限內交至註冊組,再由學校審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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