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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註冊組|
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與獎助項目:
1.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F清寒獎助金: 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每名6000元
F優秀獎學金: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名6000元。
2.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1)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2)前目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目規定之資格。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
二、申請方式: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7、 切結書。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備齊證明文件交予註冊組初審。
三、備註 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1.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5.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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