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reg1804a
{{ $t('FEZ002') }} 註冊組|
一 、申請對象
(一) 新住民 : 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計畫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勵)學金。※申請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 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二) 新住民子女: 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二、 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 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 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依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辦理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並持有最近 3 年內(107、 108 或 109 年度)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惟每年僅能擇一職類一級別申請補助 1 次,每人申請證照獎勵金最多 3 次為限。 欲申請者檢具資料,自行提出申請。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 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申請本計畫獎助(勵)金之在學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09 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 就讀國中以上學生尚有 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
☆詳請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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