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4年4月24日北市地權字第 11401175052號函辦理。
二、有關「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於簽訂契約時,應分別確認租賃住宅或建物(專有部分) 曾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 情事1節,請學校以多元方式廣為宣導,以保障賃居生租屋 權益減少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