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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 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貴校明確教示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規 定,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5/3/6
發布單位
生活輔導組
點閱次數
73
詳細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
辦理。
二、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
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
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
(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計達)之規定,議處權
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
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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