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旨揭書函意旨略以,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足歲以下子女或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配偶倘未就業者,仍得循此為正當理由,向服務學校申請育嬰留停,學校不得以未就業拒絕其申請。
二、復查教育部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1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212874B 號令略謂:「茲夫妻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 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需求,宜有 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 名以上3 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三、基上,轉知教師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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