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114年6月17日北市師教字第 11460016882號函辦理。
二、本市教師研習中心業訂於114年8月7、8日(星期四、五) 辦理旨揭研習(如附件),因應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 別平等教育法及113年3月6日修正公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 則,請貴校務必薦派111年前(含)納入本市校園性別事件 調查人才庫者,依限至臺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 (https://insc.tp.edu.tw)完成報名;倘112至114年已 完成相關訓練者,得免重複受訓。
三、另依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 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調查專業人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三年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 訓,或相關案例研討取得資格者。」,爰請依規定參加回 流培訓,以免未符人才庫資格。
|